第十三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人事部充分合作,必要 时,人事部得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 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四条人事部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40 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外务 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账赔偿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 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 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 >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 日起第60天算。
第十六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人事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 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 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人事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 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齐报告书。
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 偿责任外,人事部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