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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的奖励与处罚(一)

发布日期:2015-07-08 10:42:07 浏览次数:870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 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 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 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髙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  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 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 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 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 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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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辉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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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地:江苏省-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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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48岁
授课年限:19年
擅长领域:执行力、领导力、战略规划
授课费用:14000元/天(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