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协调方式只是改善了具体工作过程,没有改变原有的组织结构,属于非结构性协调方式。当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存在缺陷时,非结构性方式便无能为力了,必须采取结构性方式来解决。在实践中常用的办法有:
①设置联络员。在某个部门中设置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另一个或几个部门进行业务联系,保持经常沟通,促进彼此间的了解与协调。当两个或几个部门之间相互依赖性强,日常工作接触很多又经常发生矛盾时,可以设置联络员。
②建立临时小组。当某项工作的流程较长,不仅涉及多个部门,而且不同部门都能够对该项工作产生影响时,需要新的联系手段,例如建立临时工作小组。临时小组由有关各部门代表组成,他们经过磋商做出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的决定,然后分头贯彻落实。任务完成后该机构撤销。例如,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开发某种新产品时,可把设计、生产、采购、销售等部门有关人员组织起来,成立任务小组以便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③建立永久性机构。当多个部门的活动需要长时期的、强有力的协调时,任务小组可以从临时性转变为永久性的常设机构。如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需要许多科室密切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要长期坚持下去。TQC委员会就是质量管理的常设机构。
一旦协作要求导致了永久性组织的建立,就意味着部门职权界定出现了制度化调整,这是原有组织结构的实质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