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者不同于政府,是一个微观经济主体,对应的财政行动同样也是微观性的,其表现为:(1)国家出资者是以资本商场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商场的,是被调理者,不能以个人利益或目的去摆布商场。(2)国家出资者是以出资为根底构成的,而出资行动本身是对于所出资的项目或受资的公司而言,而不是对于经济总量和构造而言的。(3)国家出资者制定的财政政策,其调整的对象一般应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而非一般的规范性文件所调整的笼统主体。
国家出资者不同于政府,是一个出资主体,不是一个行政主体,相应的财政行动只能按本钱规律而非行政规律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钱规律有必要追求保值、增值,为达到这一意图,本钱必定依照等价交换的规律进入本钱市场运转。这不只表如今一种本钱与另一种本钱的关系上,并且也表如今本钱与经营者或公司的关系上:所有这些关系都有必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以契约的方式加以规则。
国家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当有限职责,以国有本钱在悉数实收本钱中所占的比重为限享用一切者权益。这其实是现代公司制下有限职责的内容,可是对于国家出资者却非常重要,长期以来国家出资者被迫变成一切国有企业的兜底人,事实上承当了无限职责。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家出资者相同遭到《公司法》的调整,相同是有限职责主体,没有义务也没有才能承当兜底职责,这往往是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简单忽视的差异点。
国家出资者不同于经营者,它是以对国有股份办理和对公司严重事项进行决议计划和监督为其根本行动,不直接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国家出资者进行财政办理的战略载体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不该直接从事国有资本的运营行动,也不能随意干预运营公司内部的人事、办理、财政等活动,而只能通过公理的程序来进行决议计划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