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2007]114号)
一、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严格管理理财业务人员,高度重视理财业务营销人员的培训,使其清楚了解所销售的理财产品的特征和风险,并在销售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告知客户,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
二、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将募集的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及各相关责任人的资金完全分开,并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开设独立账户。严禁商业银行及各相关责任人挪用客户资金。
三、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严禁与各相关责任人发生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在相关责任人的协助下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客户披露所有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收益率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客户披露,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建立并执行恰当的内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妥善地受理、调查及处理客户投诉。
六、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通知》中除本次调整的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