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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公司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1)办公类:办公桌(椅)、电脑桌(椅)、会议桌(椅)、板台(椅)、沙发、茶几、文件柜、保险柜、书柜、空调、微机(含软件)、打印机、复印机、报架、白板、台灯、饮水机、验钞(票)机等。
(2)通讯类:手机、电话机、对讲机等
(3)其他类:车辆、刻录机、摄像机、照相机、投影机、采访机、音响、VCD、微波炉、消毒柜、冰柜、冰箱、煤气罐(灶)、营销部样板间物品、床(含床上用品)、电风扇等。
第二条 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或分子公司行政部负责对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责任人,负责进行保管和维护。
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或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对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