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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5-06-30 15:35:06 浏览次数:1197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之条件:

1.必须冇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等,均得不到批准。

2.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

3.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隈责任公司。经批准后,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

4.外资企业的资本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还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资企业的各种出资方式,均由我国审批机关依法迸行检査。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申清书和章程中载明的出资期限缴付出资,

逾期未缴或少缴的,由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外资企收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可以增加和转让注册资本,但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将其财产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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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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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经济学家、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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