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确认营业收人,必须以企业各项服务已经提供,同时已经收回相应的足额价 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合法证据为标志。
第二条营业收人按实际价款计算,发生的各种折扣、回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各级 领导应严格按规定的折扣权限签单。需对外付出佣金的,应由经办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 式向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再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以支付,如需代领,代领人应由主管 领导认定。
第三条企业的一切营业性收入均需经财务部门收入账核算,各收银点当日收到的 现金、支票、信用卡消费单等票据经夜间核算员核准后,于次日上午应全部上交财务部门; 各营业部门预收的包餐、包房定金也应及时如数上交财务部门。
第四条营业收人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记账,与同期发生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 税金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一起反映,预收的房租等应按预付期分期计人当期营业收 入中。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法令计提各项税金、基金,并按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