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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监管尺度

发布日期:2016-08-29 13:05:08 浏览次数:1326

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无论是已经挂牌上市的,还是大多数没有公开上市的,最主要的融资来源一般都是银行贷款,其次是股权融资、风险投资等。能够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尽管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但资本市场提供的多样化融资渠道能够使企业的融资需求或多或少得到满足。


  透明、有序、可靠的资本市场能够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当然,除此之外,一些替代性融资市场的出现使投资者获得了更广泛的投资机会,也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这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整个资本市场来说,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在使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资金的同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是政策制定者需要应对的主要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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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能否进入资本市场本身也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一个不小的挑战。表1呈现了阻止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融资的一些不利因素。


  虽然市场中介的研究活动及他们提供的上市服务能在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中发挥关键的作用,但中小企业本身很难吸引分析师的研究兴趣。


  中小企业监管框架

  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设立的最初目标是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创造有利的环境和宽松的监管框架。为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降低了上市要求,使中小企业更容易进入资本市场。

  不同政府机构和市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协调也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起到了有益的推动作用。此外,与中小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相关的各监管者之间的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各个国家通过放宽对实收资本、公众持股量、收入、市值、持续经营年限、公众股东数量和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要求,以此降低中小企业上市门槛。


  立法的角色

  新兴市场委员会(GEM)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自2012年8月29日以来,在受访的45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4个地区没有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显着的监管制度改革,其他国家和地区均采取了相应措施促进本地区众筹的发展。韩国、芬兰、中国和以色列等国家还提出了修订立法的提案,如股权众筹规则的草案和中小企业证券发行平台等。

  适度监管

  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没有盈利记录的成长型企业。考虑到中小企业固有的高风险和经验有限等弊端,放松证券监管可能会对投资者保护构成风险。在低端市场,由于受到资源约束或企业家不完全认同证券监管的要求,企业可能很难达到监管要求的标准。


  初步调查结果显示,18%的地区认为对中小企业放松监管会给投资者保护带来一定的威胁。无论证券监管如何改革,必须能够在实现保护投资者目标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两者间寻求平衡。适度监管的目标不是放松监管,而是量身打造更适合的监管。因此,需要强调的是,降低发行人披露要求并不必然意味着减少对投资者的保护。而是必须对中小企业合规给予更密切的监管,尤其是考虑到中小企业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散户这一事实,他们的资源和经验相对较少。


  规则的制定应该考虑到在发行者和负责人,以及现有投资者,未来的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监管措施,除了提供非公开的材料信息,还要求发行人进行及时、持续的信息披露。


  调查显示,为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一些国家已经对本国资本市场规则进行了相应调整。如中国积极推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取消对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等。在芬兰,不需要向FSA(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招股说明书就可以开展债券交易,同时对于遵守IFRS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有所放松。马其顿则采取了降低债券发行成本和IPO成本的措施。土耳其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所需要的上市要求明确低于主板市场。


  2006年3月,欧洲理事会明确肯定了中小企业对于欧洲经济增长和提供就业机会中发挥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强调要创建简单而透明的监管环境,提出了“小企业优先”原则。根据专家组对减轻中小企业监管负担的模型建议,中小企业面临过重的监管负担主要源于三个方面:

  ·市场监管要求本身的固定成本。

  ·中小企业应对监管的效率不高。

  ·作为小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企业家本身必须亲自解决监管问题。

  市场监管带来的成本大多是相对固定的,与企业规模无关。对此,专家组提出的减轻中小企业监管负担的模型分为以下十个方面:

  1. 与企业规模相关的监管免除

  这是为小企业减轻监管负担最常用的方法,在大多数监管领域都被采用。监管免除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比如规模小于某个临界值的企业不必遵守某些规则,或者针对某些行业或法律形式的企业,达到某项标准的予以免除某些义务等。

  2. 减少必须履行的义务(部分免除)

  如果处于维护监管的初始目的,无法进行全部义务的免除,可以采取降低中小企业的监管义务的措施,如减少税收、降低记账要求等。

  3.  简化义务

  简化小企业义务,可以考虑对正规、标准化的要求进行简化。

  4.  暂时免除

  可以按一定时间间隔实行某些临时性的义务降低或免除,如纳税申报由季度改为年度、降低审计频率,或延长新规定实施的过渡期等。

  5.  协调管理,特别是一站式服务中心

  借助一站式管理来加强对中小企业管理的协调性,使企业在一个办公点可以办*理多项不同部门的业务。

  6. 共同生效日期

  为新规则或对规则和监管的修订设定一两个共同生效日期,这样可以方便小企业对规则和监管规定进行集中学习和研究。

  7.  量身定制信息、辅导和培训

  应该使小企业以简单、直接的方式获得适用规定的通知。典型的宣传途径包括网站、咨询台和宣传手册等,同时还可以加上一些辅导和培训活动。

  8.  电子化服务

  为应小企业的需要,对信息进行一定的省略和简化是必要的。借助电子化服务向小企业提供特定的信息与数据。

  9.  小企业特惠待遇

  由公共机构向小企业提供某些特惠待遇,如降低费用、加快申请的处理流程等。

  10. 预先评估监管对小企业造成的影响

  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对新规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预先评估。考虑到中小企业负担过重的现实,这一点尤其重要。

   此外,影响评估还可以用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使小企业更好地适应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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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鸿志
苏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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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年限:24年
擅长领域: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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