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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本人工资(月) 24 22 20 18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本人工资(%) 90 85 80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伤残等级 五级 六级
本人工资(月) 16 14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伤残等级 五级 六级
本人工资(%) 70 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