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各单位与总公司间如有代收或代支事项发生时一律以“内部联络函”联系 之,其作业规定如下:
(1) 各单位代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的当日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何 单位收款,代收现金应先换购汇票,若代收票据须注明代收票据内容,并连同票据一起寄 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通知被代收单位人账的同时将人账情形回复代收单位。 被代收单位接获财务部的通知时,应即于当天的“收款及成交奖金明细表”上加人该笔账 款,增加其收款总额,并将人账情形回复财务部。
(2) 各单位代总公司支付款项时不得记人现金收支旬报表,应另行备忘登记,应于每 旬寄“现金收支旬报表”时,以“内部往来联络函”将所代支的款项明细及总额述明后连同 单据一并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凭以汇人该笔款项。若为紧急代支事项必须立即 处理时,除以电话通知财务部电汇处理外,仍应填具“内部往来联络函”述明以资凭证。
(3) 总公司代各单位支付费用款项时(如预付房租等),应由财务部于每月25日前以 联络函通知被代支单位依虚收虚付方式在其“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收入金额”栏内径行 加人该笔款项同时在“支付金额”栏内,直接登人该笔费用款项以增加账面的收人金额与 费用金额。
第十条各单位全体员工的借支总额在3000元以内者,得经单位主管核准后由首存 现金中先行借支,并限于每月10日发薪时一次扣回,其借支总额超过3000元者,应依权 责划分逐笔专案报备核准后,始得由财务部汇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