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人,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同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 资产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
(3) 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厲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 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以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账,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 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査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