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文化网欢迎您会员注册|会员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徐明>>徐明培训课程>>课程详情

试用期,想说辞退并不容易

  • 发布日期:2015-08-13
  • 浏览次数:596
  • 所属领域:团队建设
预约课程

课程详情

我们来看,在现在的社会中,很多企业都认为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很“方便”。而在有的管理者的心里,甚至认为试用期本身就是一个试用阶段,公司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因为试用期本身双方关系并没有确定,可以比较简单的解除劳动关系。熟不知,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劳动合同法》这一条款的规定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解除权是法定的。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况和第四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况,总共八种情况之一,否则所进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解除。


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用的比较多的理由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见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同样,这点也是最容易被用人单位忽略的点。那么如果企业想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进入试用期前,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定要对录用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不是笼统的空泛的条件。


例如:要从资质条件(客观)、工作能力条件以及职业道德条件(主观)三个方面来进行设定。


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或资格、外语水平等硬件设施;


工作能力条件:在试用期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可以从“质”、“量”两个方面进行设定;


职业道德。

     

尽可能的在产生劳动关系之前,用人单位将录用条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告知劳动者,并且保留好相应的证据,避免日后在产生争议时,在举证方面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虽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同样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也同样赋予用人单位的一定的“约定权”,而作为用人单位,更应该用好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为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供版权证明,我们将立即删除!

评论(共0条评论)

匿名

验证码

评论

暂无评论!
徐明
徐明
助理手机:18611753046
常驻地:北京市-北京
性别:
年龄:54岁
授课年限:未知年
擅长领域:规范化管理、
授课费用:面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