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现金收支表”上的收入金额,是指由财务部汇人各单位银行账户内的金额, 支出金额则仅指各单位的费用。各单位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可控制费用与不可控制 费用,均应自财务部汇入之金额中支付。
第二条各单位的可控制费用统一于每月底前由财务部就下月各单位的费用概算一 次(必要时得分次)汇人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内备支。
第三条各单位的收人款项除财务部汇人的款项外,一律不得自行挪用单位内收回 的应收账款(包括现金及支票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依账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悉数寄回总公 司财务部。
第四条现金收支旬报表的填写应一次复写两联,第一联于每旬第1日(即每月1 日、11日、21日)中午以前就上旬收支逐项编制妥当,连同费用科目的正式收据或凭单呈 单位主管签核后,以限时转送寄送财务部;第二联由各单位自行汇订成册,作为费用明细 账,并凭此于月底当天填制“费用预算分析表”。
第五条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编号系指费用的笔项而言,采用每月一次连续编号方 式,月内的每月编号应相互衔接并连续编至当月底止,次月一日再行重新编号。
第六条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类别的填写,系指依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分属 类别,分别以“营”或“服”或“管”等字表示,其性质的区分如下:
(1) 营业费用:凡属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2) 服务费用:凡属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3) 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