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的阅览原则
第二十一条某文书被阅览后,阅览者必须签字,表示已经阅览完毕。如有必要,可 在文书的空白处填写阅览后的意见,并转给或交还文书的主管。
第二十二条有必要在各部门传阅的文书,必须附“传阅登记簿”,按“传阅登记簿”规 定栏目填写,并最终交还文书主管。
收文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签收
—切外来信件、电报、传真,统一由行政部门签收,填写登记在收件登记簿上。写明公司或行政部门收启,统一由行政部拆封处理。
第二十四条写明各部门或个人收启的分送各处,如系公文,应主动送行政部登记处
理。
第二十五条分发
(1) 行政部根据公文性质、要求,填写公文阅办单。
(2) 分发去向。
重要来文,由行政部长提出初步意见(拟办),再由公司领导批示(批办)。
一般文件,直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承办)。具体承办时务求实效,分淸主办、协办、复文与不复文。
参阅性文件,直接组织传阅。
范围不明的文件,送领导审阅。
第二十六条催办
分对内催办与对外催办,包括发函、派专人打电话等方式,要使用工作催办单,对来文 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防止漏办、延误。
第二十七条结办
文件传阅完毕,已答复发文单位,有处理意见的文件,均视为结办。
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重要的机密文书,一律存放在保险柜或带锁的文件柜中。
第三十六条保存期满及没必要继续保存的文书,经主管决定,填写销毁的理由和曰 期之后销毁。机要文书一律以焚烧的方式销毁。任何个人不准揸自销毁文件,或以废纸出售。不需立卷的文件材料逐件登记报公司领导批准销毁。
第三十七条销毁秘密级以上文件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遗漏。
第三十八条如果职务或部门划分发生变更或者作出调整,则必须在有关登记簿上 注明变更与调整的理由,以及变更与调整后的结果。
第三十九条必须做好重要文书的借阅登记工作,并注明归还日期。一切借阅都必须出具借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