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8 14:09:11 作者:周辉 浏览次数:12
注意事项
o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淸。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o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o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三条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癲痫、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髙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征、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艾滋病及其他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第四条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1)挂号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他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镲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艾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巳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3)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4)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6)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8)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